三种借口安排“超时加班”属违法
日期:2021-04-07 浏览

根据法律规定,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,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,加班不超过3小时;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;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。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,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,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,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。

然而,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三种借口,作为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“挡箭牌”:


一是“生产任务过重”的借口。

有关部门指出,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企业现有的劳动者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,那就应当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者减少部分生产任务,而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为代价。


二是“计件工资制”的借口。

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,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。


三是“综合计时制”的借口。

实行“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”的企业,可以采取集中工作、集中休息、轮休调休等方式。但是,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,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,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,企业不能只安排职工加班,而不安排职工休息。